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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综合评价
  • 1. 毕业综合评价根据专业特点,可在毕业综合考试、毕业论文、实验实习报告、技能发表会中选择实施。
  • 2. 攻读双学位专业(包括联合、个人自选专业)后如希望取得双学位,应获得专业认定的最低学分后,需要在该专业领域的毕业综合评价中合格。但,对于攻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根据院系(专业)教授会议决定,可免除一个专业的毕业综合评价。
  • 3. 每个学期经各院系(专业)负责人会议,由校长指定实施毕业综合评价的方法。
毕业综合考试
1. 应试资格
- 原则上只允许注册8个学期(但,提前毕业对象为6个学期以上)以上的学生应试。
- 修读双学位专业后希望取得双学位的学生在相应专业领域应已获得或可获得专业认定的最低学分。
2. 实施时间
- 毕业考试每年实施2次(前/后期毕业),在毕业综合评价期间内实施。
3. 实施方法与内容
- 毕业考试科目为相应院系(专业)专业课中5门以上课程,由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决定。
- 由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指定考试范围后实施,尽可能出可考核所属专业领域相关知识和能力的题目。
- 对象考试科目应为可综合评价教育目标的内容,由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决定评价方法和尺度。
4. 评价
- 评价毕业考试成绩:每门课满分为100分,60分以下视为不及格,所有科目成绩均在60分以上时视为合格。只要有一门不及格科目,也按不合格处理。但,毕业考试不合格者在30日以内可再次参加不及格科目的考试(限一次)。
5. 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
- 为审议考试相关主要事项,在院系(专业)设立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
- 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由各院系(专业)的全体专业教师构成,院系(专业)负责人任委员长。
- 委员长应在每次考试实施40日以前,召开毕业考试管理委员会,并决定考试范围、考试科目、考试实施程序、出题委员、出题方法、判卷评分委员、判卷评分标准、补考、其他考试所需事项后,向考生公布必要事项。
毕业论文(发表技能)
1. 提交论文计划书的资格
只有在最终学年在校的学生才具有提交毕业论文计划书的资格。但,提前毕业对象除外。
2. 提交论文计划书
应在第七学期初30日以内向所属院系(专业)负责人提交毕业论文计划书。
3. 安排论文指导教授
自提交同计划书的截止日起院系(专业)负责人在相应院系(专业)专职教师中安排指导教授。
4. 论文指导
- 指导教授审核已提交的论文计划书后,要对设定主题、收集资料、理论展开、论文写作要领等论文的整个写作过程进行三次以上指导。
- 自提交论文计划书截止日起一个月以内,指导教授在指导论文的过程中认为有必要完全更改主题和方向时,应立即提交毕业论文题目变更申请书。
5. 写毕业论文
论文的结构如下:
- 封面
- 目录
- 正文
- 参考文献
论文篇幅应在本校规定的200字稿纸80页以上。
6. 提交论文
按指定标准、格式等写完论文后,截至每年10月末(后期毕业对象截至5月末),经指导教授确认后提交。
7. 发表技能
 按指定标准、格式等写完论文后,截至每年10月末(后期毕业对象截至5月末),经指导教授确认后提交。
- 用技能代替毕业论文时,应按如下方式发表。但,美术学专业展示会中只展示一幅指定作品。
  • 音乐学专业 : 两首指定曲目和一首自选曲目
  • 绘画专业 : 一幅平面绘画和一件装置艺术中选一
  • 工业设计学专业
    视觉 – 两件平面设计和一件立体设计、影像设计中选一
    陶瓷业 – 产品陶瓷套装一件
  • 社会体育学专业 : 一项专业项目和两项辅修专业项目
    - 原则上由院系(专业)负责人召开技能发表会,且通过同发表会进行审查。
    - 院系(专业)负责人在发表会召开前一周,征得有关技能发表计划书的校长批准。
    - 德国魏玛音乐系 : 按各专业,通过每人60分钟内•外的毕业演奏会,发表指导教授指定的曲目。
8. 审查
- 为审查已提交的论文、实验实习报告或技能发表,院系(专业)负责人委托审查委员(指导教授兼职)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查。
- 审查委员由两名以上专职教师构成。
- 按合格、不合格来判定论文审查。
- 原则上应由院系(专业)负责人召开技能发表会,且通过同发表会进行审查。
评价结果及对不合格者的措施
1. 论文评价结果及处理
- 院系(专业)负责人应在审查结束后5日以内,按照规定格式提交毕业论文审查结果。
- 提交的审查结果经校长批准后,确定合格、不合格。
- 合格的毕业论文及毕业综合考试和相关材料应在院系(专业)保管一年。
2. 对毕业考试不合格者的措施
- 依据同细则第6条第1项和第2项,应结束毕业考试不合格者的注册关系。
- 修完全部规定课程后,只有毕业考试不合格的学生以两次(后期及下一学年度前期毕业)为限可在规定时间内参加毕业综合评价。但,经过两次后仍不合格时,将进行注销学籍处理。(共三次不合格者)
3. 对不符合毕业条件学生的措施
毕业考试合格者因不符合毕业条件而无法毕业时,直至毕业时认定其在毕业考试中合格的资格。但,依据同细则第6条第1项和第2项,应结束注册关系,且不允许一般休学。
相关规定

校规第50条,校规实施细则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第5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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