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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修
  • 1. 重修是指,根据本人意愿通过重修与已修完课程相同的课程,以取得成绩的制度。
  • 2. 仅允许成绩在C+以下的课程可以重修。此时,重新修读课程的成绩最高只能取得B+等级以下。
  • 3. 在重新修读的课程成绩和已取得的成绩当中,认定优秀的成绩。
  • 4. 因教学课程变更而不开设希望重修的课程时,通过本人申请可放弃已取得的学分和成绩(通过国内外学分交流取得的课程除外),原则上应在毕业前最后一个学期选课时间内申请,放弃的课程无法再次恢复。
  • 5. 即使因重修或放弃已修完的课程而相应学期成绩评分发生变更,也不会追溯影响按照变更前成绩已被采取的任何措施。
  • 6. 在计算相应学期获得的学分及平均评分时,将不包括因重修或放弃而被删除的课程。
  • 7. 应全部修完“Academic English Ⅰ/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