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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类型
  • 1. 第一专业 : 在所属院系(专业)内选择一个专业后必修修完的专业。
  • 2. 深化专业 : 在第一专业的教育课程中,为了能够深化学习,让学生修满各院系(专业)的标准(一定)学分。
  • 3. 多专业 : 指除第一专业外,再修读同一院系内其他专业或其他院系(专业)开设的专业后, 让学生修满各院系(专业)的标准 (一定)学分。
修读范围
  • 1. 应在所属院系(专业)内修读第一专业。
  • 2. 双学位和辅修可在将德国魏玛音乐系、德国音乐系内专业除外的所有专业中进行选择后修读。但,联合专业和自选专业的修读课程范围则遵照“关于修读教养及专业的规定”第11条第8项和第9项。
  • 3. 攻读师范学院的专业或设有教职课程的院系(专业)专业之间的双学位时,须修完规定的课程,方可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但,只有被选拔为预定攻读教职对象的学生才可以攻读设有教职课程的院系专业。
  • 4. 修读的院系(专业)专业课程如果属于主修专业为中等特殊教育专业或经教职支持部批准攻读中等特殊教育专业双学位的学生标示科目,可认定为中等特殊教育专业的专业。但,希望将中等特殊教育专业选为教职双学位的人员应是被选拔为预定攻读教职对象的学生。
  • 5. 可昼/夜交叉攻读双学位/辅修/联合专业,依据校规实施细则第14条之2,课程可交叉修读至不超过9学分。
修学分
  • 1. 用于修读第一专业和双学位的必要学分见“关于修读教养及专业的规定”【附表1】。
  • 2. 未将第一专业作为深化专业修读的学生应必须修读一个以上的多专业。但,如果是2015学年度以后的插班生,则视为例外。
  • 3. 辅修专业在希望辅修的相应专业课程当中,应修完3学分以上的专业基础课和21学分以上的专业选修课。
  • 4. 申请双学位后,因学分不够而未获得双学位认定,但如果满足前项的辅修专业条件,可认定为辅修专业。希望获得修完辅修专业认定的学生,应在最后一个学期规定时间内申请变更修读专业。
  • 5. 希望攻读双学位/联合/自选专业的学生如果修读在第一专业和双学位/联合/个人自选专业教育课程中均列入的相同课程,分别在6学分以内可予以重复认定。但,对于在教养选修课中开设的课程,即使相同也不予认定。
  • 6. 如果不符合修完第一专业的条件,即使具备修完双学位/联合/个人自选专业的条件,也视为不具备修完专业及毕业的资格。
  • 7. 为修完双学位/辅修/联合专业,希望将技能及实习课程作为专业修读课程来修完时,应当由本人承担技能及实习费。
  • 8. 各联合专业开设课程及应修学分情况见“关于修读教养及专业的规定”【附表2-1】。根据下列各号,修读按各专业开设的课程后,学分应达到36学分以上。
    • 1) 联合2个院系(专业)或专业时
    •   在该联合专业相关各院系(专业)•专业领域,应分别修完12学分以上;
    • 2) 联合3个院系(专业)或专业时
    •   在该联合专业相关各院系(专业)-专业领域,应分别修完9学分以上;
    • 3) 联合4个院系(专业)或专业时
    •    在该联合专业相关各院系(专业)或专业领域,应分别修完6学分以上;
  • 9. 自选专业的教育课程:在本校开设的课程中,通过开设42-51学分,应于二年级一学期规定时间内提交并获得校长批准,且在开设课程中应修满36学分以上。
修读专业时注意事项
  • 1. 攻读师范学院或设有教职课程的院系(专业)-专业之间的双学位时,须修完规定的课程,方可获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对此的详细事项应参考新生用教务制度介绍中“教师资格证考取指南”后再修读。
  • 2. 如果是攻读双学位(包括联合、自选专业)的学生,应在两个专业(第一专业、双学位专业)的毕业综合评价中全部合格。
  • 3. 申请双学位-联合-个人自选专业后,因修完学分不够而得不到认定时,已取得的专业学分如果超过24学分(专业基础课3学分以上、专业选修课21学分以上,但2012学年度以前入学的学生只需修满21学分的专业选修课即可),则可认定为辅修专业。
  • 4. 攻读双学位-联合-自选专业的学生如已修完在第一专业和双学位/联合/自选专业教育课程中均列入的相同科目,分别在6学分以内可重复认定为第一专业和双学位-联合-自选专业的修完学分。但,对于教养选修课中开设的科目,即使相同也不予认定。
  • 5. 如果不符合修完第一专业的条件,即使具备修完双学位-联合-个人自选专业的条件,也视为不具备修完专业及毕业的资格。
  • 6. 希望将实验-技能-实习课程作为专业修读课程来修完时,应当由本人承担实验-技能-实习费。
修读专业申请时间
  • 1. 申请认定修读专业:作为第二学期在校生,应在第二学期末规定时间内,通过综合信息系统申请“认定修读专业申请书”后取得批准。
  • 2. 如想变更已提交的认定修读专业申请,截至最后一个学期期末考试结束之前,应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修读专业的变更申请(仅限一次)。